2019年6月,徐某成为某电商公司全职骑手,从事外卖餐饮配送服务,某电商公司每月22日通过其他公司支付薪资给徐某。
该电商公司为避免用工主体责任,既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需要徐某以自己名义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与案外人江苏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让徐某“承包”第三人企业的配送服务。
2020年11月,徐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某区人社局认定徐某为工伤后,该电商公司不服,诉至本院,以与徐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需要撤销该工伤认定。
本院经审理后觉得,徐某因从事该电商公司派发的外送任务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判决驳回了该电商企业的诉讼请求。该案被评为全市法院十大最具影响力案例。
清江浦区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一直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利益。伴随数字经济年代的到来,“外卖员”等新业态从业已成为一种正常的状态的就业形式,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此状况下,很多新业态用工单位虚构软件平台,引导劳动者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合作协议、转包协议等,通过此种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避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清江浦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准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的事实,明确指出了用工企业恶意避免法律责任的行为实质,并判决其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有效维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规范、公平的新业态用工环境提供了司法支持,让新业态从业者工作得更安心、更有尊严。
引使用方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